美国法律制度概览
美国除联邦政府外,还有州政府、县政府、市政府、镇政府等,而且这些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,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执法权。因此有人说美国是“一个有许多政府的国家”;而美国的法律体系则是一个“零散的无系统”。美国是联邦制的普通法系国家体系,其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:一是以分散制(decentralization)为原则;二是以判例法(Case Law)为主体。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或制定法,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为主体。也就是说,“遵循前例 ”仍然是美国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。以上两点对于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美国宪法
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、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。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,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,包括立法权;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部门鼎立,并相互制约。两个世纪以来,美国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。重要的修改有: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、言论、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,后通称“民权法案”;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;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。
二、美国州法律
美国50个州均具有完全主权,拥有各自的州宪法、政府及法院,分别制定州法律、法规、根据州立法授权制定地方条例并进行适用、解释与司法审查,而联邦政府则仅拥有宪法明确列举规定的权力权限。
美国公民日常适用的法律大多为各州州法,比如州合同法、侵权法、财产法、刑法、家庭法。20世纪以前,美国联邦法律主要集中在由《宪法》明确授权的军事、货币、外交事务及国际条约、关税、知识产权(尤其专利与版权)等领域立法。但20世纪以来,随着对《宪法》商业与费用条款的广义解释,联邦法律立法范围扩展至航空、远程通信、铁路、医院、反垄断及商标等领域。在如航空与铁路等领域,联邦法律效力完全排斥各州州法的适用;在如家庭法等领域,州法占主要比例,联邦制定法仅存有关跨州及国际婚姻等法律规定;在如保险法等法律领域,美国国会颁布了关于只要存在该法律领域的州立法,则联邦不予立法的法律规定;在如商标、劳动等法律领域,在联邦及州层面上并存有大量现行有效法律。


